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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