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民國96 年7 月18 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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