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象如符合人工心律調節器之適應症,經醫師詳細說明並充分瞭解後,自願 使用較昂貴且未納入健保給付範圍之人工心律調節器者,為減少保險對象之負擔,由健保局支付每個 102,500 元,超過部分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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