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檔案不應公告之情形) 左列各款之個人資料檔案,得不適用前條規定: 一、關於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者。 二、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及法院調查、審理、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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