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 ...
www.security.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