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5條:刪除有關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並依原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 有案人員,仍得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之過渡期限規定。 (三)第5條之1:修正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及簡併加給表,致所任新職所支加給較原職為低者,其加給支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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