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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意旨 -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第五條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 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另本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 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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