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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3條附表

法規內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事宜,並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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