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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核定本)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人員。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以外之前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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