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年1月12日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 第 十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lis.ly.gov.tw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