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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一. 、. 診. 療. 科. 別. 1.一般科。 2.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 設置。 1.一般科。 2.設下列科別之一科或數科:. (1)內科。 (2)外科。 (3)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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