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承認繼承之土地,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申請書內填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九點修正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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