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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草案)」修正說明對照表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二 條之 ... 都市更新案之實施者於前項三年期間內提出容積移轉申請者,依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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