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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生效。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生效 ... 9.出租耕地終止租約限一年內建築使用。10.公告補發權狀。11.限建。12.三七五出租耕地。1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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