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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為與新增登記原因「法人收購」有所區別,爰將本備註欄之收購增加「公法人」等字。 另 「雙方 .... 為與「法人合併」與「法人收購」意義寫法一致,爰修正意義欄之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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