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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原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組織規程. 法規內文:, 第2 條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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