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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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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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