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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並自即日生效 - 首頁

主旨:修正「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 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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