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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自即日 ... - 內政部地政司

十六、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其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面積相符,惟部分占用基地相鄰 之土地,該建物所有人得就未占用部分,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時無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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