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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000二五五九四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五條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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