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依據: 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合法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 ...
www.ht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