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以受託人角色擔任起造人 應負之責任及建議 委託單位: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執行單位: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 持 人:谷湘儀 研究人員:羅至玄、曾曼盈、任書沁 中華民國98 年7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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