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91.12.16營署工程字第0910077498號函 一、按尚未徵收開闢之道路保留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一種,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5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使用,又依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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