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訂定「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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