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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 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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