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財政部 國稅局 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主 旨:本公司行號購置如說明之收銀機及編訂有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編號表,定自 年 月 日起使用,請 核備。說 明: 一、依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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