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本公司)房屋原領有( 85 )年桃縣工建(建管)使字第( 277 )號使用執照,今為 辦理用途變更 用,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影本」(1)份。二、本人(本公司)所有建物門牌原為: 大園 (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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