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除要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外,該項費用須確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要,方可認列佣金支出。 甲公司93年度列報佣金支出1,700萬元,因無法提示佣金收受人實際提供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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