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經營民宿 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 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民宿之管理 輔導績效,得對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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