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草案中說明了第一次許可證,係以許可證記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兩者合併判斷,非僅以有效成分單獨判斷。因此,有效成分依不同用途各自取得之最初許可,均得作為據以申請延長之第一次許可證,惟專利權人僅得選擇其一就同一專利案申請一次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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