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路自網路,提供您參考!如下:依建築法25條第一項規定: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而同法第97條之2規定也指出: 「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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