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是指以保護 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 消費者保護團體為社會團體:依照人民團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團 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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