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第 20 條 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護人予以緊急處置。 精神衛生法第29條 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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