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安寧住院療護業務之健全發展,確保服務品質,特訂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安寧療護病房,係指為提供安寧療護服務,於醫院內所設置,具相當獨立區隔之病房 第三條: 適應住院安寧療護之病患,須經專科醫師之診斷與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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