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1.12.25台內營字第1010811938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建住宅: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之合法住宅。 二、既有住宅:指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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