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提及,由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必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請,公務員後有登載之義務,並且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請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成立。果若其所為聲明或申請,公務員尚且須做實質審查,藉以判斷所聲明或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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