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效率化。分割又可分為新設分割與吸收分割、存續分割與消滅分割(柯芳枝,2003:571)。 1. 吸收分割與新設分割:兩者係以公司分割是否必須另立公司,以承受被分 割公司所分出之全部或部分營業或財產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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