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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風、主計、資訊、法制單位設置原則補充說明

一、為利本院組織改造推動作業有所遵循,本院98年 5月25日訂頒「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其中「八、各級機關內部單位 設置原則」業就人事、政風、會計及統計、資訊、法制等單位之設置 原則分別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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