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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執法與警察職權行使之探討

(三)、個別式路檢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交通臨檢,依該條規定進行酒測或檢查車輛,必須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進行之,而 非任意對所有車輛之檢查。若設置「路障」或「管制站」進行酒測,則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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