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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件裁決所 ─ 酒後駕車(一)

自102年3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加重酒後違規駕車處罰罰鍰,由原先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提高為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102年6月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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