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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輸入:將其他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 二、 輸出:將我國之廢棄物報關或通關出口至其他國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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