Ⅷ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Ⅸ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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