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之1及第6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勞工人數分別在100人或500人以上者,應分別設置「專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另依本辦法第6條之1規定,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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