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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文書管理 檔案管理 出納管理 財產管理 物品管理 車輛管理 辦公處所管理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一各機關之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機關之事務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之規定,於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適用之。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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