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民國91年起(CNS 1387於91.9.23第9次修正),CNS的主管機關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隨後亦修訂相關規定時刪除「乾粉滅火器藥劑有效使用期限3年」的規定。 2、經濟部於93年函釋「滅火器應依商標法針對該商品整體予以標示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限」,該法所稱之 ...
www.fet.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