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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憲法增修條文新舊對照(doc檔,請按右鍵下載)

舊條文.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 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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