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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四月份本月法規釋令 -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業務系統

轉知教育部94年4月19日台國(二)字第0940042109號函有關「擔任國小英語教學教師所應具備英語專長」補充說明,所謂國小英語教學「英語專長」 ,係指具備下列學經歷之ㄧ者,請各校於94學年度起確實依教育部之規定,遴聘符合資格之英語專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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