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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臺東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婦女福利、推展婦女福利工作,特訂定本計畫。二、申請婦女生育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達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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