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 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並得依同條項第 1 款 第2目規定,列報子女之免稅額: 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 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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