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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1106 職務,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二、曾任會計處長、統計處長,或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官 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一年以上,著有成績,具有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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